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小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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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斗小字第31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陳彥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