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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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70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張文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
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異議、
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42,5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因已
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