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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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78號
原   告  郭鐘輝
被   告  賴晨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晨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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