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余憲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理由貳、除戶謄本及
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暨陳報鑑價機構就系爭土地之鑑價
報告及系爭土地之第一類謄本,以查報聲請人因分割系爭土地所
受利益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
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壹、聲請人訴之聲明請求以分割共有新竹縣○○鄉○○段○○○
○段000地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因分割系爭
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
提出足供認定系爭土地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
報告、近期買賣成交金額),並以聲請人因分割系爭土地所
受利益即系爭土地交易價額18分之1計算以查報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調解費,並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如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貳、戶籍謄本部分
一、請提出下列除戶戶謄:
余石養 、 曾有妹 、 余阿富 、 余田綢妹 、 余寧乾 、 余聲城 、余
阿淡、 余嘉風 、 余阿欽 、 余劉細妹 、 彭余未妹 、 余君子 、余
一雄、 余聲威 、 余阿明 、 余甘益 妹、余阿富長女、 余錦妹 、
余四妹 、 朱余茶妹 、 朱錦秀 、 姜余琳 妹、 姜石錦 、 姜智誠 、
巫姜春梅 、 巫仁和 、 余有妹 、 余阿澄 、 何添妹 、 余阿錢 、余
阿澄長女、 余送妹 、 吳勝文 、 吳阿祥 、 余信忠 、 余一妹 、余
奈妹、 黎鴻海 、 余紹喜 、 黎紹興 、 黎雪梅 、 施立海 、 余良妹
、 余阿煌 、 謝意妹 、 余加榮 、 余劉英妹 、 余聲煥 、 余憲義 、
余梅妹 、 羅余龍妹 、 羅清貴 。
二、請提出下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余黃對妹 、 高氏米妹 、 彭煥土 、 余瑞琴 、 余瑞蓮 、 田氏 李妹
、 詹氏 娘妹、 彭妍蓁 、 張美景子 。
參、請提出 蔡余完妹 於民國22年5月20日 劉阿泉 收養、民國39年
10月20日終止收養之證明。
肆、繼承系統表記載 姜宜君 及 林吳瑞香 之出生年月日有誤,請更
正。
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珈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