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余憲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理由貳、除戶謄本及
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暨陳報鑑價機構就系爭土地之鑑價
報告及系爭土地之第一類謄本,以查報聲請人因分割系爭土地所
受利益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
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壹、聲請人訴之聲明請求以分割共有新竹縣○○鄉○○段○○○
○段000地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因分割系爭
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
提出足供認定系爭土地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
報告、近期買賣成交金額),並以聲請人因分割系爭土地所
受利益即系爭土地交易價額18分之1計算以查報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調解費,並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如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貳、戶籍謄本部分
一、請提出下列除戶戶謄:
余石養曾有妹余阿富余田綢妹余寧乾余聲城 、余
阿淡、 余嘉風余阿欽余劉細妹彭余未妹余君子 、余
一雄、 余聲威余阿明余甘益 妹、余阿富長女、 余錦妹
余四妹朱余茶妹朱錦秀姜余琳 妹、 姜石錦姜智誠
巫姜春梅巫仁和余有妹余阿澄何添妹余阿錢 、余
阿澄長女、 余送妹吳勝文吳阿祥余信忠余一妹 、余
奈妹、 黎鴻海余紹喜黎紹興黎雪梅施立海余良妹
余阿煌謝意妹余加榮余劉英妹余聲煥余憲義
余梅妹羅余龍妹羅清貴
二、請提出下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余黃對妹高氏米妹彭煥土余瑞琴余瑞蓮田氏 李妹
詹氏 娘妹、 彭妍蓁張美景子
參、請提出 蔡余完妹 於民國22年5月20日 劉阿泉 收養、民國39年
10月20日終止收養之證明。
肆、繼承系統表記載 姜宜君林吳瑞香 之出生年月日有誤,請更
正。
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珈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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