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廿六日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確定。茲查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七月間更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三年度羅簡字第二五九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