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水銘
林素幸
趙家榮
蔡木欽
蔡仲修
詹忠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水銘、林素幸、趙家榮、蔡木欽、蔡仲修、詹忠地等6人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75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3月17日確定,113年3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贓款(詳111年度扣保字第105、104、103、
102、101、10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6人之犯罪所得,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6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偵字第575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3月17日確定,迄於113年3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及執行卷宗無訛。
㈡而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分別係被告6人於偵查中
自行繳交以供查扣,固有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各6份附卷足憑。惟觀諸卷附職務報告書所示,警方所核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係依 蔡寶宗 與被告6人之LINE對話紀錄,計算被告6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向蔡寶宗簽賭之投注金額,並非被告6人簽中取得之彩金金額,則被告6人所繳交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性質上即非被告6人上開賭博犯行之犯罪所得,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姓名期間扣案金額(新臺幣)保管字號1黃水銘108年12月3日600元111年度扣保字第102號2林素幸108年12月7日至9日5938元111年度扣保字第103號3趙家榮108年12月9日12000元111年度扣保字第105號4蔡木欽108年12月7日至9日2548元111年度扣保字第104號5蔡仲修108年12月7日至9日2048元111年度扣保字第100號6詹忠地108年12月3日至9日35492元111年度扣保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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