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1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12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宜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4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宜宏犯竊盜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林宜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任意竊
取他人財物,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迄今仍未能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兼衡被告之前 科素行 (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1-17頁)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其所採取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取物品價值不高等情節,暨其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參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9頁)、自陳擔任工程師、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見偵卷第2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宜宏竊得如附表所示書籍,為其犯罪所得,固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書名數量1你發生過什麼事1本2格局,決定你的結局(暢銷10週年紀念版)1本3 查拉圖斯特拉 如是說(詳注限量本)1本4你真的不必討好所有人1本5 墨菲 定律1本【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4152號被告林宜宏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9樓
之1(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宜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2日15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C棟11樓「中友百貨誠品生活中友店」,徒手竊取陳列架上,由店長 陳曉雯 所管領之書名「你發生過什麼事」、「格局,決定你的結局(暢銷10週年紀念版)」、「查拉圖斯特拉如是說(詳注限量本)」、「你真的不必討好所有人」、「墨菲定律」等書籍5本(價值共計新臺幣1770元),得手後未結帳即徒步離去,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陳曉雯發現遭竊即警處理,經警依監視器攝錄影像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曉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宜宏於警詢時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曉雯指訴遭竊情節相符,並有現場及路口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於警詢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檢察官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孫蕙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