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虹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緩字第5077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服飾共叁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明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另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494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確定,101年1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香奈兒商標之服飾共3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商標法第98條(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商標法第98條係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494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100年11月18日確定,101年1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核屬實,又上開香奈兒商標之服飾共3件,係仿冒商品乙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被告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現行法條移列為同法第97條)所用之物,而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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