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藍士林 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台端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另請說明台端於毀諾後,是否有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二)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三)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無,仍應釋明之。
(四)聲請人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104年3月2日起至今之工作收入情形,惟聲請人應釋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即
102年4月13日起至104年4月12日止之收入狀況,請詳列工作期間之任職公司或雇主、每月薪資、及公司或雇主之聯絡方式(含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地址、電話)。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母親 宋碧雲 之扶養費用?
(六)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泰衛室內設計」之負責人,故應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泰衛室內設計」之負責人?最近5年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泰衛室內設計」,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4月起至104年3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一)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