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2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曜軒謝智翔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被   告  李明來
      劉 李清美
訴訟代理人  劉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11月3日上午10時10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原告於受領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被繼
承人 李明如 所有遺產(包括1筆建物、2筆土地)之全部謄本到院
,並具狀更正上開不動產之地號,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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