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2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曜軒 、 謝智翔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被 告 李明來
劉 李清美
訴訟代理人 劉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11月3日上午10時10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原告於受領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被繼
承人 李明如 所有遺產(包括1筆建物、2筆土地)之全部謄本到院
,並具狀更正上開不動產之地號,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