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9號
原   告 鑫國空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耀發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庚○○
      乙○○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
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元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
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79條
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準用於有限公司。
本件被告為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96年10月5日,以
經授中字第0963286510號為解散登記,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可稽,而被告至今均未向法院聲報並進行清算程序,是
其法人人格仍存續,並應以其全體股東即丁○○、庚○○、
乙○○、丙○○、戊○○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核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6年5月28日、同年7月26日分別向原告
採購氣冷渦卷式冰水機組等貨品,貨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68,000元及66,000元,並合意由本院管轄,有訂購單2只
附卷可證,且被告並因而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共計13
4,000元之支票2紙(下稱本件支票),交付原告,惟經提
示後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而未獲付款。為此,爰依訂購
單買賣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134,000元,及自各票據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訂購單2只、本件
支票及票據交換所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單各1紙為證
,經核屬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主
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
六、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又給付有確定
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期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367
條、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
擔保支票之支付。又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
其記載無效。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
示。票據法第126條、第12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被告為買受人,其既簽發本件支票,用以支付貨款,則兩
造間就貨物價金,應係約定以支票之發票日為付款日。然原
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本件支票之發票日,為付款之提示而未獲
兌現,有本件支票及票據交換所存款不足暨拒絕往來戶退票
單各2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應自本件支票之發票日期滿時起
,即本件支票發票日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又原告聲明請求
之利息,係以「自各票據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為計算,惟
支票並無到期日,核其真意,係指票據得為提示付款之日,
即上開兩造約定兩筆貨物價金之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於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
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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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8年度桃簡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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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支票號碼│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
│號│││(新臺幣)│(民國)│(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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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VC0000000│華南銀行樟樹│68,000元│96.10.30│96.10.30│
│││灣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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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TC0000000│華南銀行樟樹│66,000元│96.11.30│96.11.30│
│││灣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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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趙元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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