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四月九日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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