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八八號C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四0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自訴人係黎明會計師事務所之負責人,該事務所係以為他人公司行號記帳為業,另有無償為客戶從事借貸或交換票據之服務,惟並未從事提供借款或票據貼現之業務。民國九十年五月上旬,被告甲○○即振旺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其經濟狀況及支票債信不佳,竟將如附表所示支票委請自訴人代為交換票據,自訴人將之交給龍享有限公司負責人 吳麗櫻 以交換支票,惟吳麗櫻收執上開四張支票後,以尚需調查被告信用為由,遲未將交換之支票交給自訴人,嗣後又以自訴人曾代 榮于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榮于公司)向吳麗櫻換票,自訴人應負責榮于公司跳票金額二百五十萬元之債務為由,將該支票取之抵償,致自訴人無法為被告換得支票,亦無法將上開四張支票交還被告,詎被告明知係吳麗櫻拒不交還上開四張支票,竟仍告訴自訴人涉嫌業務侵占,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誣告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法院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若其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出於虛構,無論被申告者嗣後是否成立犯罪,均無誣告罪責可言。經查本件被告之所以告訴自訴人涉嫌業務侵占罪責,係以其因委託交換支票而將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交給自訴人後,屢次向自訴人索討交換之支票未果,嗣經吳麗櫻將系爭支票屆期提示不獲兌現等事實為據,而被告委託自訴人交換系爭支票,確未取得所交換之支票,並經吳麗櫻將系爭支票提示退票,此為自訴人所不否認之事實,並經執票人吳麗櫻證述屬實,縱如自訴人所述「吳麗櫻收執上開四張支票後,以尚需調查被告信用為由,遲未將交換之支票交給自訴人,嗣後又以自訴人曾代榮于公司向吳麗櫻換票,自訴人應負責榮于公司跳票金額二百五十萬元之債務為由,將系爭支票取之抵償,致自訴人無法為被告換得支票,亦無法將系爭支票交還被告」等情,被告僅單純委託自訴人換票,並無法得知自訴人代為交換之相對人究係何人?亦無法得知無法換得支票之內中曲折詳情?則被告屢次要求自訴人儘速交付交換之支票未果後,復退而要求返還系爭支票而無下文,從而研判自訴人可能已將支票侵占入己,而提起侵占告訴,亦屬合理,並無虛構事實,參以證人吳麗櫻亦於原審到庭證稱:(問:自訴人曾否持被告之支票抵債?)有,四月底自訴人替他的客戶榮于公司向我借二百五十萬元,但榮于公司的支票後來跳票,且榮于公司的負責人因行蹤不明遭通緝中無法解決上開債務,自訴人才說要負責還給我,所以在五月初的時候,自訴人將如附表所示之四張支票,連同其他人的支票共計十張陸續交付給我,他交給我時,我認為是用來抵債用的,因為當時榮于公司跳票致我經濟陷入困難,無法再替他人換票等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另案中亦採信證人吳麗櫻之供述而起訴被告涉犯侵占罪嫌,有該署檢察官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九號起訴書在卷可稽,足證被告應係基於合理之懷疑而提起侵占告訴,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
三、此外,上訴人就其自訴被告誣告事實並未再為舉證,本院因查無足以證明被告犯誣告罪之積極證據,揆諸前開誣告罪之構成要件說明,應認被告被訴犯罪不能證明。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四、上訴人即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葉居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表┌────────────────────────────────────│交換支票明細├──┬────┬──────────┬────────┬────────│編號│交換支票│發票人│付款銀行│發票日(民國)││委託人│││├──┼────┼──────────┼────────┼────────│一│甲○○│振旺食品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十年八月十八日│││(負責人甲○○)│高雄分行│├──┼────┼──────────┼────────┼────────│二│同右│同右│同右│九十年八月十八日├──┼────┼──────────┼────────┼────────│三│同右│同右│同右│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四│同右│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東中小企業銀行│九十年九月二十三│││(負責人 謝航芸 )│燕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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