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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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管理財產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 林振盛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英一 等2人間返還委任管理財產等事件,原告在起訴時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下同)3,974,012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40,402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立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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