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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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契約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林家弘 被告 胡長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長平間請求契約無效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提出民事起訴補充理由狀,補充說明:①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的基礎;亦即,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是依何一法律條文內容而為請求);②起訴之原因事實、理由及所用的證據資料。並應附具繕本一份,由本院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提出本件系爭商業合作契約內容之影本。
三、說明請求契約內容無效的部分,該部分內容訴訟標的之價額(或金額)是多少。
四、陳報原告所簽發之本件系爭票據種類,是屬於本票或支票?原告總共簽發(或背書)幾張?每張票據的金額是多少?
五、陳報原告所擔保或保證之事項內容;並說明該事項內容,所擔保或保證之數額或範圍為何?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朱鴻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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