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33號上訴人 林弘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驛芯張宥涔 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333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鄧德倩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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