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一)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啟榮 選任辯護人 宋皇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芳汝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律師
童雯眴 律師 黃淑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啟榮、劉芳汝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啟榮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0年4月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101年1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7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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