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457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憬 諭即 陳憬諭 個人計程車行、陳憬諭、 胡金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陳憬諭個人計程車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