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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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7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涂貴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83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