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0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勳任指定辯護人梁智豪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勳任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盧勳任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
0年7月22日裁定羈押,並自100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
2月在案。
二、本件被告於100年12月20日審理期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恐嚇取財犯罪嫌疑重大,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並諭知被告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今被告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為恐嚇取財罪,佐以被告供稱需款孔急,是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邱淑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