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平股)被告李錦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53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另本件定101年2月18日下午4時10分進行審理程序,被告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志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佩鈴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