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羅能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彥榕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7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說明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
及法律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