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70號
原 告 童明照
訴訟代理人 童巧玲
被 告 高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吳慧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70號
原 告 童明照
訴訟代理人 童巧玲
被 告 高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