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8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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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8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8602號抗告人創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抗告人甲○○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票字第2860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