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5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5239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原名: 廖明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本票有無提示?補提示日(聲請狀均應載明是否已提示)。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