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東宏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及96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及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東宏水泥製品服務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東宏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及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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