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1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15號原告 王家銘 被告 邵揚凱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189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99號被告邵揚凱被訴詐欺等案件,已於民國108年8月27日辯論終結,有本院當日簡式審判筆錄附卷可佐,惟原告王家銘係於上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8年9月26日,始向本院遞狀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乙節,有蓋有本院收發室收件戳章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查。依據前引規定,其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本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至原告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部分上訴第二審後,直接向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提起),或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