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20號聲請人 黎旭 上列聲請人 黎旭因 與相對人 江富義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黎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本票(票號:WG00000000)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