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東埔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金阿麗 相對人即債務人 嵐吾絲 ‧塔給 鹿敦王頌恩 兼法定代理 王秀林 人法定代理人 方麗華
一、債務人王秀林、嵐吾絲‧塔給鹿敦即王頌恩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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