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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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521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李佳真 (原名: 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壹萬陸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萬零玖佰肆拾叁元,及其中壹仟玖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司促 字第 17521 號其他文書(104.08.11)【本件裁判書】
  • 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 桃小 字第 1112 號裁定(104.09.21)[調解成立]
  • 桃園簡易庭 104 年度 桃小 字第 1112 號裁定(104.11.17)[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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