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 黎萬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惠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蘇惠珍之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限期命原告補繳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郁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