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忠勝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忠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賴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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