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127號債權人 邱日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圳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載,本件得請求之約定利息應計
算至103年6月30日止,請具狀更正該部分利息請求之迄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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