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人 莊惠雅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92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志成
書記官 黃敏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 陸佰 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
壹仟貳佰元整。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敏純
法 官陳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