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命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及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83條分別
參照)。惟究竟停止與否,法院有自由裁量之處。
二、本件聲請人所持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9445號之偽造文書訴訟,本院認該訴訟並非本件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先決問題,亦與民法第183條規定無涉
,是本件自無停止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訴訟,要與
上開規定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