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88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志華被告賴科豪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714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劉榮服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