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96號原告 劉俊華 即祭祀公業 劉元炳 管理人
劉英祿 即祭祀公業劉元炳管理人
9弄2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 律師被告午○○被告壬○○被告癸○○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被告卯○○被告丑○○被告子○○被告寅○○被告辛○○被告辰○○被告巳○○被告甲○○被告丁○○被告戊○○被告丙○○被告乙○○被告己○○被告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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