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簽注單肆拾陸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被告患有肝臟良性腫瘤、慢性支氣管炎、慢性便秘等症狀,長期服藥治療中,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偵辦刑案發生法律疑義請示紀錄表及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處方箋在卷可參。爰審酌被告年事已高,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偵查中具狀表示因為疾病所苦,家庭經濟困難始想工作賺錢補貼家計,希望赦罪等語,堪認被告已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18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