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一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十八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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