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傷害罪,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