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魏宗德受刑人郭振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魏宗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魏宗德因受刑人郭振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受刑人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