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正信選任辯護人蔡進欽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 右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就被告甲○○部分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蔡奇秀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