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影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八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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