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五四號,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肆點捌零公克、包裝重壹點壹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查獲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涉嫌非法施用毒品部分,因屬前案觀察、勒戒及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已簽結在案,惟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毛重各為0點六公克、0點四公克、四點九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三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含袋重分別為0點六、0點四及四點九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煙毒保管字第二0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六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合計淨重四點八0公克(包裝重一點一九公克),此有該局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九九0000七八六號鑑定通知書附於上揭偵查卷第四十七頁足憑。是上開扣案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