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七七號,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街三三六之一號一樓樓梯間內,查獲被告甲○○涉嫌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該案業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重約0點六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一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數量重0點六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三年度白保管字第九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一號偵查卷第三十五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淨重0點一八公克(包裝重0點四二公克),有該局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二0七三號鑑定通知書附於上揭偵查卷第三十八頁足憑。是上開扣案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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