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簡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埔簡字第44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庚○○
      乙○○
      癸○○
      戊○○
      丑○○
      子○○
           弄2號
      寅○○
      卯○○
      丙○○
      辛○○
           之2
      壬○○
           弄6號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
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庚○○負擔百分之六,被告乙○○、癸○○、戊
○○各負擔百分之八,被告丑○○負擔百分之十二,被告子○○
負擔百分之十三,被告寅○○負擔百分之六,被告卯○○負擔百
分之九,被告丙○○負擔百分之六,被告辛○○負擔百分之八,
被告壬○○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被告丁○○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庚○○、乙○○、癸○○、戊○○、丑
○○、子○○、寅○○分別向原告申請如附表所示市內電話
使用,被告卯○○、丙○○、辛○○、壬○○、丁○○分別
向原告申請如附表所示行動電話使用,詎其等均未依約繳納
電信費,積欠之年月、金額如附表所示,屢經催討,均未應
理,爰依電話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乙○○未於最後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到場所為之陳述略以:對於原告
請求之金額沒有意見,請求分期付款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
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及欠費電磁記錄查詢表各十二份為證,
被告乙○○對於原告之主張自認屬實,其餘被告均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主張依電話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如主文所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訟,本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
一項但書、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國榮
附表:
姓名號碼欠費之年、月欠費之金額
庚○○(000)00000000000~94037,005
乙○○(000)00000000000、9402~94049,111
癸○○(000)00000000000~940310,141
戊○○(000)00000000000~94049,893
丑○○(000)00000000000~940414,223
子○○(000)00000000000~940315,813
寅○○(000)00000000000~94037,333
卯0000000000000000~940410,275
丙0000000000000000~94047,214
辛0000000000000000~94049,868
壬0000000000000000~940413,047
丁0000000000000000~9404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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