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六簡調字第7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市○○路○巷○○號3樓之1,侵權行
為地在嘉義縣民雄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