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