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八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一四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間,在桃園縣中壢市內定里下內壢七十八之二號,以新台幣二萬二千元之價格向被告乙○○及不詳年籍資料之「馬少庭」男子故買陽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百麗工業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間失竊之贓物,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嫌。經查被告甲○○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下午六時五十五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死亡,有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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