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秩字第二七號
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刑字第0六四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右列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十四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街○○號新都旅社二0三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嫖客 朱縣平 於警訊中之供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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